谁应该支付物业租赁费
第2种观点: 物品租赁合同并不以物品交付为成立条件,签字或盖章即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中的报批义务条款和相关条款仍有效,但未办理批准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违反申请批准义务的一方需承担责任。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等情形需办理批准手续,适用前述规定。法律分析物品租赁合同并不是以物品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租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但物品未交付的,租赁合同未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拓展延伸物品租赁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对合同有效性的影响物品租赁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对合同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交付条款规定了租赁物品何时、如何交付给承租人,是确保合同履行的关键要素。根据交付条款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成立与否、合同的效力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都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交付条款未明确约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争议。因此,在起草物品租赁合同时,应当仔细考虑交付条款的具体内容,确保其明确、合理,并与其他条款相互协调,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的权益。结语物品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与交付条款密切相关。根据交付条款的规定,合同的成立、效力及各方权利义务可能发生变化。若交付条款未明确约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争议。因此,在起草物品租赁合同时,应仔细考虑交付条款的内容,确保其明确、合理,并与其他条款相协调,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3种观点: 租赁合同订立后,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占有、使用租赁物,这就要求出租人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所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是指按照约定的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地点以及交付方式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仍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租赁财产是为了使用和收益,出租人收取了租金就应当保持租赁物具有依照合同约定的价值和用途,以供承租人使用,这样才符合有偿合同等价的原则,因此,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一、土地免费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签订1、土地免费租赁合同是需要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二、合同约定解除权(一)出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将延误情况和租赁物预期到达的时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二)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适合约定的用途,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仍未交付符合用途的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三)出租人拒不尽维修租赁物义务,严重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四)承租人擅自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或者不合用途的活动,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汽车运送毒品,利用生活居住的房屋从事营业性活动等,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同意或者知道承租人为上述行为而不反对的,出租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拆解、改造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六)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即存有权利瑕疵),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对该权利瑕疵知情的,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1种观点: 租赁物的交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二是交付凭据。(一)交货验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由出租人向供应商定制的,因此,在承租人被安排实际接收租赁物的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并不负有实质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交付的融资租赁物就一定符合质量标准。为了有效防范租赁公司在租赁物交付环节货不对板的风险,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履行收货义务,并行使出租人对供应商的交货验收权;2、同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将租赁设备交付给出租人(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即承租人),并由该第三方行使验收货物的权利。(二)交付凭据由于交货凭据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有效凭证,直接影响着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租金以及何时支付租金等重要事项。为此,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验收并收受租赁物以后,应当签署表明租赁物验收合格并收讫的凭据,且承租人在将该凭据交供应商一份同时,必须备份一份交租赁公司,同时注意交付凭据上对租赁物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或者;2、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在收到承租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后,必须立即向租赁公司作出交货确认并附承租人的交货凭据,并以此作为后续支付货款的凭据。3、为了防止供应商和承租人恶意串通,在无实际租赁物交付的情况下谎称已经交(收)货并以此套取租赁公司资金的情形,在买卖合同中建议约定:虽然租赁公司指定的承租人向供应商出具了收货凭据,该等收货凭据可作为证明供应商交货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租赁公司未向供应商书面确认已收到租赁物的前提下,该等收货凭据不具有最终确认效力;或者约定收货凭据的出具,必须经租赁公司届时另行指定的一名授权代表与买卖合同中已经指定的来自承租人的授权代表同时签署方为有效。
第2种观点: 物品租赁合同并不以物品交付为成立条件,签字或盖章即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中的报批义务条款和相关条款仍有效,但未办理批准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违反申请批准义务的一方需承担责任。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等情形需办理批准手续,适用前述规定。法律分析物品租赁合同并不是以物品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租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但物品未交付的,租赁合同未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拓展延伸物品租赁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对合同有效性的影响物品租赁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对合同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交付条款规定了租赁物品何时、如何交付给承租人,是确保合同履行的关键要素。根据交付条款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成立与否、合同的效力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都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交付条款未明确约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争议。因此,在起草物品租赁合同时,应当仔细考虑交付条款的具体内容,确保其明确、合理,并与其他条款相互协调,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的权益。结语物品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与交付条款密切相关。根据交付条款的规定,合同的成立、效力及各方权利义务可能发生变化。若交付条款未明确约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争议。因此,在起草物品租赁合同时,应仔细考虑交付条款的内容,确保其明确、合理,并与其他条款相协调,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3种观点: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与借款、买卖等合同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赠与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的特点。二是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是租赁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第1种观点: 租赁合同订立后,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占有、使用租赁物,这就要求出租人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所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是指按照约定的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地点以及交付方式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仍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租赁财产是为了使用和收益,出租人收取了租金就应当保持租赁物具有依照合同约定的价值和用途,以供承租人使用,这样才符合有偿合同等价的原则,因此,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
第2种观点: 如何交付适用租赁物,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内容: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4、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一、租房子太阳能坏了谁负责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二、租户热水器爆炸房东责任吗租户热水器爆炸是否属于房东的责任,要根据鉴定结果来定分别为以下两点:1、如果是因为房东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或者即使维修热水器,从而致使热水器受到损耗,发生爆炸的;2、如果房东定期检查维修热水器,是因为租客的不正当使用才导致爆炸的,那房东具不需要承担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及其履行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按约定时间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持其符合约定的用途。交付租赁物不仅是转移物品的占有,还要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出租人应根据合同要求交付适于承租人使用的状态。如未按约定交付或交付的物品不符合使用要求,出租人将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可拒绝支付租金。法律分析出租人如何履行交付义务出租人如何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律师解答: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所谓交付租赁物,是指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归承租人,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应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之。如依合同约定的使用性质,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必要,则出租人应作成适于承租人使用的状态。例如,出租房屋的墙壁张贴广告,出租人虽不必交付房屋由承租人占有,但应将墙壁作成适于张贴广告予以交付。租赁物有从物的,出租人于交付租赁物时,应当同时交付从物。出租人不仅应按合同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而且交付标的物必须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目的。例如,同为房屋出租,为居住而租赁的,出租人交付房屋应适于居住;为营业而租赁的,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应适于营业。出租人不能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或者交付的租赁物不适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的,应负违约责任;同时承租人可主张同时行使抗辩权并拒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拓展延伸租赁合同中的物品交接程序租赁合同中的物品交接程序是指在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租赁方和承租方之间进行物品的交接过程。该程序包括确定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以及交付方式等方面的安排。在交接程序中,租赁方需确保所租赁物品的完好性,并提供相应的交接单据,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承租方有责任在交接时进行检查,并在交付完成后签署相关文件,以确认物品的接收。租赁合同中的物品交接程序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租赁过程的顺利进行,为双方提供法律保障。结语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在履行交付义务时应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同时将其状态作成适于承租人使用。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或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目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租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1种观点: 租赁物的交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二是交付凭据。(一)交货验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由出租人向供应商定制的,因此,在承租人被安排实际接收租赁物的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并不负有实质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交付的融资租赁物就一定符合质量标准。为了有效防范租赁公司在租赁物交付环节货不对板的风险,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履行收货义务,并行使出租人对供应商的交货验收权;2、同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将租赁设备交付给出租人(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即承租人),并由该第三方行使验收货物的权利。(二)交付凭据由于交货凭据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有效凭证,直接影响着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租金以及何时支付租金等重要事项。为此,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验收并收受租赁物以后,应当签署表明租赁物验收合格并收讫的凭据,且承租人在将该凭据交供应商一份同时,必须备份一份交租赁公司,同时注意交付凭据上对租赁物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或者;2、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在收到承租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后,必须立即向租赁公司作出交货确认并附承租人的交货凭据,并以此作为后续支付货款的凭据。3、为了防止供应商和承租人恶意串通,在无实际租赁物交付的情况下谎称已经交(收)货并以此套取租赁公司资金的情形,在买卖合同中建议约定:虽然租赁公司指定的承租人向供应商出具了收货凭据,该等收货凭据可作为证明供应商交货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租赁公司未向供应商书面确认已收到租赁物的前提下,该等收货凭据不具有最终确认效力;或者约定收货凭据的出具,必须经租赁公司届时另行指定的一名授权代表与买卖合同中已经指定的来自承租人的授权代表同时签署方为有效。
第2种观点: 租赁合同订立后,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占有、使用租赁物,这就要求出租人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所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是指按照约定的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地点以及交付方式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仍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租赁财产是为了使用和收益,出租人收取了租金就应当保持租赁物具有依照合同约定的价值和用途,以供承租人使用,这样才符合有偿合同等价的原则,因此,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一、土地免费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签订1、土地免费租赁合同是需要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二、合同约定解除权(一)出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将延误情况和租赁物预期到达的时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二)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适合约定的用途,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仍未交付符合用途的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三)出租人拒不尽维修租赁物义务,严重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四)承租人擅自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或者不合用途的活动,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汽车运送毒品,利用生活居住的房屋从事营业性活动等,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同意或者知道承租人为上述行为而不反对的,出租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拆解、改造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六)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即存有权利瑕疵),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对该权利瑕疵知情的,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3种观点: 物品租赁合同并不以物品交付为成立条件,签字或盖章即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中的报批义务条款和相关条款仍有效,但未办理批准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违反申请批准义务的一方需承担责任。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等情形需办理批准手续,适用前述规定。法律分析物品租赁合同并不是以物品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租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但物品未交付的,租赁合同未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拓展延伸物品租赁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对合同有效性的影响物品租赁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对合同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交付条款规定了租赁物品何时、如何交付给承租人,是确保合同履行的关键要素。根据交付条款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成立与否、合同的效力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都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交付条款未明确约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争议。因此,在起草物品租赁合同时,应当仔细考虑交付条款的具体内容,确保其明确、合理,并与其他条款相互协调,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的权益。结语物品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与交付条款密切相关。根据交付条款的规定,合同的成立、效力及各方权利义务可能发生变化。若交付条款未明确约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争议。因此,在起草物品租赁合同时,应仔细考虑交付条款的内容,确保其明确、合理,并与其他条款相协调,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1种观点: 租赁物的交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二是交付凭据。(一)交货验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由出租人向供应商定制的,因此,在承租人被安排实际接收租赁物的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并不负有实质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交付的融资租赁物就一定符合质量标准。为了有效防范租赁公司在租赁物交付环节货不对板的风险,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履行收货义务,并行使出租人对供应商的交货验收权;2、同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将租赁设备交付给出租人(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即承租人),并由该第三方行使验收货物的权利。(二)交付凭据由于交货凭据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有效凭证,直接影响着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租金以及何时支付租金等重要事项。为此,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验收并收受租赁物以后,应当签署表明租赁物验收合格并收讫的凭据,且承租人在将该凭据交供应商一份同时,必须备份一份交租赁公司,同时注意交付凭据上对租赁物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或者;2、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在收到承租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后,必须立即向租赁公司作出交货确认并附承租人的交货凭据,并以此作为后续支付货款的凭据。3、为了防止供应商和承租人恶意串通,在无实际租赁物交付的情况下谎称已经交(收)货并以此套取租赁公司资金的情形,在买卖合同中建议约定:虽然租赁公司指定的承租人向供应商出具了收货凭据,该等收货凭据可作为证明供应商交货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租赁公司未向供应商书面确认已收到租赁物的前提下,该等收货凭据不具有最终确认效力;或者约定收货凭据的出具,必须经租赁公司届时另行指定的一名授权代表与买卖合同中已经指定的来自承租人的授权代表同时签署方为有效。
第2种观点: 租赁合同
第3种观点: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与借款、买卖等合同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赠与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的特点。二是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是租赁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2种观点: 如何交付适用租赁物,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内容: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4、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一、租房子太阳能坏了谁负责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二、租户热水器爆炸房东责任吗租户热水器爆炸是否属于房东的责任,要根据鉴定结果来定分别为以下两点:1、如果是因为房东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或者即使维修热水器,从而致使热水器受到损耗,发生爆炸的;2、如果房东定期检查维修热水器,是因为租客的不正当使用才导致爆炸的,那房东具不需要承担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1、交付租金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应该把租金交付的时间明确规定在合同中,最好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来表示。短期租赁的,一般在租赁期完毕时交付租金;长期租赁的按年、月或季度分次支付租金,不管是一次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支付的时间都应该明确而肯定。关于租金支付期限的确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即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其次,在协商不成或无合意时采用后付原则,即一般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2、交付租金的标准。衡量租金高低的标准是: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确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但如果出租人利用承租人处于劣势即紧迫或缺乏经验而与之确定了很高的租金款额,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或对承租人明显不公平,承租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撤销出租人的民事行为,使其行为自始无效。3、交付租金的形式。按支付时间间隔的不同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半年支付、一年一付等;按每次支付金额的不同分为均等付租、不均等付租。还可分为期初付租和期末付租等。4、租金的收取。如果租金标准合理,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无故不交或拖欠。当事人一方对租金标准提出异议,在新租金标准未商定以前,应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出租人拒收的,不视为拒交或欠交租金。承租方因出租方不及时修缮租赁物造成承租方利益受到损害而欠租的,一方面应责令出租费那个交清租金,另一方面,出租方也应修缮租赁物,维护承租方的合法权益。一、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时怎么补偿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赔偿是不需要的,对于出租人已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前的,不可以要求赔偿,否则按合同约定办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二、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第1种观点: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盗窃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一般盗窃罪追诉时效是10年。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追诉期限最长为15年。根据规定: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1种观点: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而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仍然存在前提条件,即约定的租金义务须履行完毕;若承租人届时无法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仍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反过来说,出租人亦无权拒绝承租人在满足约定的情况下取得所有权,其应当依法依约向承租人完成交付。一、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都有哪些1、将租赁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二、租赁合同能中途解除的特殊情况有哪些?与一般合同一样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所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所谓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往往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删节或补充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在法定的条件下,也允许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发生消灭。然而,如果将这些规定毫无保留地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将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途解约禁止也不是绝对的禁止,从“中途解约禁止”的条款定义和有关立法对中途解约禁止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只是对融资租赁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中途解除做出的比普通合同解除较为严格的限制。应该认为,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况下,还是允许当事人基于其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归于消灭的。结合有关立法和实践,我们认为所谓的特殊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几项:1、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这种解除方式的要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当事人被认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合意是当事人对自身利益进行衡量后做出的取舍,一般而言是能够满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这也是和融资租赁实务相一致的。事实上,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同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途解约的情形是存在的,并且有日益增多的倾向。尤其是在一些发展迅速,技术更新快,新机型不断出现的行业,中途解约的情形更是大量存在。2、依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实际上是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违反缴纳租金的义务后享有单方解除权。3、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出售、转让、转租,以租赁设备设定担保或投资入股,将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权,此时,应该允许出租人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虽未给出租人造成损失,也应当赋予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的权利。4、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破产,一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应享有解除权,收回租赁物。5、如前所述,租赁物自交付给承租人以后,其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就移转给承租人承担了,且承租人负有维修,保管租赁物的义务。由于出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不可免责,此时,应允许承租人依具体情况或要求减少租金或要求解除合同。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成立条件有哪些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第2种观点: 一、民法典的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是什么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二、租赁物有瑕疵能向出租人索偿吗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物有瑕疵的,承租人不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按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更多处于“钱袋子”的地位,租赁物选购、验收、使用等所有事宜都由承租人负责处理的,这时再向出租人索偿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选择权人,自然应对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当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都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当承租人完全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选择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如出租人为承租人确定租赁物或者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租赁物的,出租人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由出租人负担:(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来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3)承租人无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融资租赁中留购价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支付租赁物的残值或者合同约定价值之后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承租人支付的价格就是融资租赁留购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第1种观点: 租赁物的交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二是交付凭据。(一)交货验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由出租人向供应商定制的,因此,在承租人被安排实际接收租赁物的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并不负有实质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交付的融资租赁物就一定符合质量标准。为了有效防范租赁公司在租赁物交付环节货不对板的风险,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履行收货义务,并行使出租人对供应商的交货验收权;2、同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将租赁设备交付给出租人(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即承租人),并由该第三方行使验收货物的权利。(二)交付凭据由于交货凭据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有效凭证,直接影响着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租金以及何时支付租金等重要事项。为此,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验收并收受租赁物以后,应当签署表明租赁物验收合格并收讫的凭据,且承租人在将该凭据交供应商一份同时,必须备份一份交租赁公司,同时注意交付凭据上对租赁物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或者;2、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在收到承租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后,必须立即向租赁公司作出交货确认并附承租人的交货凭据,并以此作为后续支付货款的凭据。3、为了防止供应商和承租人恶意串通,在无实际租赁物交付的情况下谎称已经交(收)货并以此套取租赁公司资金的情形,在买卖合同中建议约定:虽然租赁公司指定的承租人向供应商出具了收货凭据,该等收货凭据可作为证明供应商交货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租赁公司未向供应商书面确认已收到租赁物的前提下,该等收货凭据不具有最终确认效力;或者约定收货凭据的出具,必须经租赁公司届时另行指定的一名授权代表与买卖合同中已经指定的来自承租人的授权代表同时签署方为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付租赁物不是租赁合同成立的必须条件,但租赁合同可以约定以交付租赁物为租赁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3种观点: 交付租赁物是租赁合同成立的条件是:租赁双方是否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房屋租赁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口头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口头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前均有效力。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合法,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履行完之前都会受法律保护。二、仓库保管合同的审查内容仓库保管合同的审查内容具体如下: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4、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5、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表述准确无误。6、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三、跟二房东合同有效吗与转租者的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需判断合同的效力问题:1、对于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2、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且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则合同有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及其履行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按约定时间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持其符合约定的用途。交付租赁物不仅是转移物品的占有,还要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出租人应根据合同要求交付适于承租人使用的状态。如未按约定交付或交付的物品不符合使用要求,出租人将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可拒绝支付租金。法律分析出租人如何履行交付义务出租人如何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律师解答: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所谓交付租赁物,是指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归承租人,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应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之。如依合同约定的使用性质,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必要,则出租人应作成适于承租人使用的状态。例如,出租房屋的墙壁张贴广告,出租人虽不必交付房屋由承租人占有,但应将墙壁作成适于张贴广告予以交付。租赁物有从物的,出租人于交付租赁物时,应当同时交付从物。出租人不仅应按合同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而且交付标的物必须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目的。例如,同为房屋出租,为居住而租赁的,出租人交付房屋应适于居住;为营业而租赁的,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应适于营业。出租人不能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或者交付的租赁物不适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的,应负违约责任;同时承租人可主张同时行使抗辩权并拒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拓展延伸租赁合同中的物品交接程序租赁合同中的物品交接程序是指在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租赁方和承租方之间进行物品的交接过程。该程序包括确定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以及交付方式等方面的安排。在交接程序中,租赁方需确保所租赁物品的完好性,并提供相应的交接单据,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承租方有责任在交接时进行检查,并在交付完成后签署相关文件,以确认物品的接收。租赁合同中的物品交接程序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租赁过程的顺利进行,为双方提供法律保障。结语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在履行交付义务时应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同时将其状态作成适于承租人使用。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或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目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租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2种观点: 如何交付适用租赁物,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内容: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4、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一、租房子太阳能坏了谁负责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二、租户热水器爆炸房东责任吗租户热水器爆炸是否属于房东的责任,要根据鉴定结果来定分别为以下两点:1、如果是因为房东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或者即使维修热水器,从而致使热水器受到损耗,发生爆炸的;2、如果房东定期检查维修热水器,是因为租客的不正当使用才导致爆炸的,那房东具不需要承担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租赁合同订立后,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占有、使用租赁物,这就要求出租人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所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是指按照约定的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地点以及交付方式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仍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租赁财产是为了使用和收益,出租人收取了租金就应当保持租赁物具有依照合同约定的价值和用途,以供承租人使用,这样才符合有偿合同等价的原则,因此,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一、土地免费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签订1、土地免费租赁合同是需要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二、合同约定解除权(一)出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将延误情况和租赁物预期到达的时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二)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适合约定的用途,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仍未交付符合用途的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三)出租人拒不尽维修租赁物义务,严重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四)承租人擅自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或者不合用途的活动,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汽车运送毒品,利用生活居住的房屋从事营业性活动等,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同意或者知道承租人为上述行为而不反对的,出租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拆解、改造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六)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即存有权利瑕疵),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对该权利瑕疵知情的,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1种观点: 租赁物的交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二是交付凭据。(一)交货验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由出租人向供应商定制的,因此,在承租人被安排实际接收租赁物的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并不负有实质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交付的融资租赁物就一定符合质量标准。为了有效防范租赁公司在租赁物交付环节货不对板的风险,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履行收货义务,并行使出租人对供应商的交货验收权;2、同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将租赁设备交付给出租人(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即承租人),并由该第三方行使验收货物的权利。(二)交付凭据由于交货凭据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有效凭证,直接影响着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租金以及何时支付租金等重要事项。为此,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验收并收受租赁物以后,应当签署表明租赁物验收合格并收讫的凭据,且承租人在将该凭据交供应商一份同时,必须备份一份交租赁公司,同时注意交付凭据上对租赁物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或者;2、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在收到承租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后,必须立即向租赁公司作出交货确认并附承租人的交货凭据,并以此作为后续支付货款的凭据。3、为了防止供应商和承租人恶意串通,在无实际租赁物交付的情况下谎称已经交(收)货并以此套取租赁公司资金的情形,在买卖合同中建议约定:虽然租赁公司指定的承租人向供应商出具了收货凭据,该等收货凭据可作为证明供应商交货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租赁公司未向供应商书面确认已收到租赁物的前提下,该等收货凭据不具有最终确认效力;或者约定收货凭据的出具,必须经租赁公司届时另行指定的一名授权代表与买卖合同中已经指定的来自承租人的授权代表同时签署方为有效。
第2种观点: 物品租赁合同并不以物品交付为成立条件,签字或盖章即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中的报批义务条款和相关条款仍有效,但未办理批准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违反申请批准义务的一方需承担责任。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等情形需办理批准手续,适用前述规定。法律分析物品租赁合同并不是以物品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租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但物品未交付的,租赁合同未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拓展延伸物品租赁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对合同有效性的影响物品租赁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对合同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交付条款规定了租赁物品何时、如何交付给承租人,是确保合同履行的关键要素。根据交付条款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成立与否、合同的效力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都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交付条款未明确约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争议。因此,在起草物品租赁合同时,应当仔细考虑交付条款的具体内容,确保其明确、合理,并与其他条款相互协调,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的权益。结语物品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与交付条款密切相关。根据交付条款的规定,合同的成立、效力及各方权利义务可能发生变化。若交付条款未明确约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争议。因此,在起草物品租赁合同时,应仔细考虑交付条款的内容,确保其明确、合理,并与其他条款相协调,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3种观点: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与借款、买卖等合同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赠与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的特点。二是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是租赁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第1种观点: 租赁物的交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二是交付凭据。(一)交货验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由出租人向供应商定制的,因此,在承租人被安排实际接收租赁物的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并不负有实质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交付的融资租赁物就一定符合质量标准。为了有效防范租赁公司在租赁物交付环节货不对板的风险,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履行收货义务,并行使出租人对供应商的交货验收权;2、同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将租赁设备交付给出租人(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即承租人),并由该第三方行使验收货物的权利。(二)交付凭据由于交货凭据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有效凭证,直接影响着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租金以及何时支付租金等重要事项。为此,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验收并收受租赁物以后,应当签署表明租赁物验收合格并收讫的凭据,且承租人在将该凭据交供应商一份同时,必须备份一份交租赁公司,同时注意交付凭据上对租赁物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或者;2、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在收到承租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后,必须立即向租赁公司作出交货确认并附承租人的交货凭据,并以此作为后续支付货款的凭据。3、为了防止供应商和承租人恶意串通,在无实际租赁物交付的情况下谎称已经交(收)货并以此套取租赁公司资金的情形,在买卖合同中建议约定:虽然租赁公司指定的承租人向供应商出具了收货凭据,该等收货凭据可作为证明供应商交货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租赁公司未向供应商书面确认已收到租赁物的前提下,该等收货凭据不具有最终确认效力;或者约定收货凭据的出具,必须经租赁公司届时另行指定的一名授权代表与买卖合同中已经指定的来自承租人的授权代表同时签署方为有效。
第2种观点: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与借款、买卖等合同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赠与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的特点。二是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是租赁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第3种观点: 租赁合同
第1种观点: 租赁物的交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二是交付凭据。(一)交货验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由出租人向供应商定制的,因此,在承租人被安排实际接收租赁物的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并不负有实质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交付的融资租赁物就一定符合质量标准。为了有效防范租赁公司在租赁物交付环节货不对板的风险,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履行收货义务,并行使出租人对供应商的交货验收权;2、同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将租赁设备交付给出租人(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即承租人),并由该第三方行使验收货物的权利。(二)交付凭据由于交货凭据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有效凭证,直接影响着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租金以及何时支付租金等重要事项。为此,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验收并收受租赁物以后,应当签署表明租赁物验收合格并收讫的凭据,且承租人在将该凭据交供应商一份同时,必须备份一份交租赁公司,同时注意交付凭据上对租赁物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或者;2、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在收到承租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后,必须立即向租赁公司作出交货确认并附承租人的交货凭据,并以此作为后续支付货款的凭据。3、为了防止供应商和承租人恶意串通,在无实际租赁物交付的情况下谎称已经交(收)货并以此套取租赁公司资金的情形,在买卖合同中建议约定:虽然租赁公司指定的承租人向供应商出具了收货凭据,该等收货凭据可作为证明供应商交货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租赁公司未向供应商书面确认已收到租赁物的前提下,该等收货凭据不具有最终确认效力;或者约定收货凭据的出具,必须经租赁公司届时另行指定的一名授权代表与买卖合同中已经指定的来自承租人的授权代表同时签署方为有效。
第2种观点: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与借款、买卖等合同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赠与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的特点。二是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是租赁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第3种观点: 租赁合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租赁物的用途变更需要经过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变更用途,将面临违约、赔偿等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1.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规定的用途。2.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物上的使用,必须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3.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租赁物的用途时,应当依法确定合法的用途。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的用途不合法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用途、租赁期限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使用范围。因此,如果需要将租赁物的用途变更为商业用途,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租赁期限内,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禁止商业用途,则可以把房屋用于商业用途。但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用途可能会违反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需要在合法范围内进行。 合同中如有约定禁止商业用途,则应该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房屋的用途。当事人约定房屋的用途可以是住宅、办公、商业用途等。 第一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用途符合约定。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用途的,出租人不得变更。出租人变更房屋用途或者违反约定出租的,承担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租赁合同中修改租用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如果扩大租用范围会导致房屋价值增加、给房东带来额外收益,那么在协商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但是如果租用范围的扩大并不会给房东带来实际经济利益增益,那么不需要支付额外费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标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修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合同修改。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合同一方要求修改合同的,应当向其他当事人提出,并说明修改的理由。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其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要求给付的款项须有法律依据,或者经当事人约定并符合本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1种观点: 租赁物的交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二是交付凭据。(一)交货验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由出租人向供应商定制的,因此,在承租人被安排实际接收租赁物的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并不负有实质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交付的融资租赁物就一定符合质量标准。为了有效防范租赁公司在租赁物交付环节货不对板的风险,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履行收货义务,并行使出租人对供应商的交货验收权;2、同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将租赁设备交付给出租人(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即承租人),并由该第三方行使验收货物的权利。(二)交付凭据由于交货凭据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有效凭证,直接影响着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租金以及何时支付租金等重要事项。为此,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验收并收受租赁物以后,应当签署表明租赁物验收合格并收讫的凭据,且承租人在将该凭据交供应商一份同时,必须备份一份交租赁公司,同时注意交付凭据上对租赁物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或者;2、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在收到承租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后,必须立即向租赁公司作出交货确认并附承租人的交货凭据,并以此作为后续支付货款的凭据。3、为了防止供应商和承租人恶意串通,在无实际租赁物交付的情况下谎称已经交(收)货并以此套取租赁公司资金的情形,在买卖合同中建议约定:虽然租赁公司指定的承租人向供应商出具了收货凭据,该等收货凭据可作为证明供应商交货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租赁公司未向供应商书面确认已收到租赁物的前提下,该等收货凭据不具有最终确认效力;或者约定收货凭据的出具,必须经租赁公司届时另行指定的一名授权代表与买卖合同中已经指定的来自承租人的授权代表同时签署方为有效。
第2种观点: 租赁合同订立后,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占有、使用租赁物,这就要求出租人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所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是指按照约定的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地点以及交付方式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仍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租赁财产是为了使用和收益,出租人收取了租金就应当保持租赁物具有依照合同约定的价值和用途,以供承租人使用,这样才符合有偿合同等价的原则,因此,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一、土地免费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签订1、土地免费租赁合同是需要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二、合同约定解除权(一)出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将延误情况和租赁物预期到达的时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二)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适合约定的用途,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仍未交付符合用途的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三)出租人拒不尽维修租赁物义务,严重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四)承租人擅自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或者不合用途的活动,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汽车运送毒品,利用生活居住的房屋从事营业性活动等,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同意或者知道承租人为上述行为而不反对的,出租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拆解、改造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六)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即存有权利瑕疵),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对该权利瑕疵知情的,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3种观点: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与借款、买卖等合同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赠与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的特点。二是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是租赁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租房的物业费一般房屋所有权人交纳,房东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房屋使用人交纳,但其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物业公司。承租人拒绝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交纳并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四十—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屋租赁合同里什么也没说,租房物业费就由出租人来交,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物业管理费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费用一般由出租人交,出租人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纳,但其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物业公司。承租人拒绝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交纳并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租金支付方式应当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具体而言,租金支付方式应当明细具体、可操作可执行、安全可靠。另外,租金支付形式应当符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合法的,应当按照支付款的通行方式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收取租金。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方式无效的,应当按照出租人的通知支付。6.国务院令第五十六号《房地产租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严禁明码标价后另议价、夹带附加条件或者收取押金或者定金等不合理费用。
第2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关于房屋租赁中租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租金支付可以采用押一付三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现金支付。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所欠租金。法律分析一、物是否可以用来支付租金?没有明确的规定或禁止。《民法典》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规定是需要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支付租金,解除租赁合同租金会不会返还,要看谁解除而定,如果是出租方解除的,要返还租金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承租人解除的,不返还租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二、租房房租支付方式(一)根据经验,押一付三是租客最乐意接受的一种方式,但对房东来说三月收次租有点频繁和麻烦。建议少许让价,跟租客签半年一付或者一年一付。如果房屋装修及家具电器较多的话,可以提高押金。(二)根据经验,租客一般不乐意转账,而是现金支付。作为房东,出于安全,当然不能暴露住址给租客。这意味着得跑腿上门去收租,有时候双方都忙,不好约,怎么办?可以委托中介代收。(三)租金收取最好签提前半个月收(可以找合适的理由,比如需要缓冲期),这样相当于收了一个半月的押金,房东更加主动一些。但提前太多租客会反感,提前一个礼拜收租,租客可能比较容易接受。三、承租人要怎样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租金的支付期限关系到出租人能否及时收取租金,因此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如果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这里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出租人不履行义务等情形。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种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该合理期限应当根据所欠租金的数额、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经济状况确定。承租人经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支付所欠租金,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拓展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租赁物部分灭失或者毁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租赁物的维修和赔偿责任。结语物是否可以用来支付租金?答案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或禁止。《民法典》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规定是需要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支付租金,解除租赁合同租金会不会返还,要看谁解除而定,如果是出租方解除的,要返还租金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承租人解除的,不返还租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租房房租支付方式:(一)根据经验,押一付三是一种租客最乐意接受的方式,但对房东来说三月收次租有点频繁和麻烦。建议少许让价,跟租客签半年一付或者一年一付。如果房屋装修及家具电器较多的话,可以提高押金。(二)根据经验,租客一般不乐意转账,而是现金支付。作为房东,出于安全,当然不能暴露住址给租客。这意味着得跑腿上门去收租,有时候双方都忙,不好约,怎么办?可以委托中介代收。(三)租金收取最好签提前半个月收(可以找合适的理由,比如需要缓冲期),这样相当于收了一个半月的押金,房东更加主动一些。但提前太多租客会反感,提前一个礼拜收租,租客可能比较容易接受。承租人要怎样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租金的支付期限关系到出租人能否及时收取租金,因此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如果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这里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出租人不履行义务等情形。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种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该合理期限应当根据所欠租金的数额、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经济状况确定。承租人经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支付所欠租金,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房屋租赁双方可以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但并没有规定必须使用电子支付。因此,作为承租人,您有权利选择支付方式,如果不同意以电子支付方式支付租金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内容约定自己的意思表示方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的性质不适合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七条:自愿接受人民币的当事人,应当接受人民币现金支付,不得拒绝。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支付结算中推广使用银行卡的通知》第四条:支付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支付方式,银行卡支付不得成为唯一支付方式。 因此,尽管电子支付方式便捷,但您依然有权选择其他支付方式,如现金支付、支票支付等。
第1种观点: 租房物业费由出租人承担,但合同明确由承租人交纳时,承租人需负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如约定由承租人交纳,业主仍需连带承担责任。第64条规定,若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物业企业可向法院起诉。法律分析租房子物业费一般由出租人承担。但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则由承租人承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拓展延伸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用应由房东还是租户来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用支付责任通常由双方协商决定。一般情况下,物业费用由房东承担,因为物业费用是维护和管理房屋所需的费用,属于房屋所有权的一部分。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租赁合同可能会明确规定租户需要承担物业费用,例如高档公寓或商业租赁中。租赁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物业费用的支付责任,以避免后续纠纷。如有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解释。最终,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和适用法律,确定物业费用的支付责任。结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用支付责任通常由双方协商决定。一般情况下,物业费用由房东承担,因为物业费用是维护和管理房屋所需的费用,属于房屋所有权的一部分。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租赁合同可能会明确规定租户需要承担物业费用。租赁双方应明确约定物业费用的支付责任,避免后续纠纷。如有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法律建议。最终,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和适用法律,确定物业费用的支付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缴纳物业费的,只不过这个物业费应该是由房东来承担,但也有一些房东会要求租住的客户自己缴纳,因为房子现在是租客居住的。也有一些房东自己愿意承担,但是每个月收取的租金可能会高一百两百元,所以其实这个物业费还是由租客来缴纳的。在租房的时候一定要咨询好房东,然后合同里也应该写明物业费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租房子物业费由谁来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约定来确定谁承担物业费。一般是经双方通过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