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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转业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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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服役年限计分,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一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先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和本条 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服役年限计分,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一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先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服役年限计分,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一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先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和本条 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服役年限计分,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一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先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服役年限计分,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一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先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2种观点: 士官转业评分细则2022如下:一、服役年限计分1、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2、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二、奖励和表彰计分1、平时奖励(1)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2、战时奖励(1)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3、表彰(1)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2)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优秀士官人才奖二三等奖不予计分)。4、残疾等级计分(1)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2)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三、艰苦边远地区等计分1、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连续享受津贴1年(含)以上的计分。(1)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每月0.05分;二类区每月0.1分;三类区每月0.15分;四类区每月0.2分;五类区每月0.25分;六类区每月0.3分。(2)西藏地区:二类区每月0.2分;三类区每月0.25分;四类区每月0.3分。(3)海岛:三类岛每月0.05分,二类岛每月0.1分,一类岛每月0.15分,特类岛每月0.2分。2、驻海外基地:仅限吉布提海外基地,每月0.2分。3、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4、烈士子女计30分。上述情形累计计分,计分以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服役年限计分,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一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先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和本条 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和本条 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服役年限计分,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一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先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转业加分跟服役年限有关服役不满8年的,每1年计2分;服役满8年的,每1年计3分2、转业加分跟职务等级有关排级4分,副连级6分,正连级8分,副营级10分,正营级12分,副团级16分,正团级18分,副师级20分,正师级22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照对应职级分别赋分。3、转业加分跟任职情况有关领导职务4分,非领导职务2分;满1年计1分,满2年计2分,满3年计3分,逐年递增赋分。4、转业加分跟军衔和文职级别有关少尉4分、中尉6分、上尉8分、少校10分、中校12分、上校16分、大校18分,文职干部参照加以赋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和本条 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3种观点: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2、军龄满10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6、2010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十一条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和本条 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2种观点: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2、军龄满10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6、2010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十一条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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